未雨綢繆-認識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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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麗玲/本會婦委會成員

21年前,我的公公在重慶北路上購屋提供給外子和小姑合開法律代書聯合事務所。開始經營時,我剛生老大,做完月子,隨即就進入事務所幫忙。期間我看到很多客戶,因為沒有提早規劃財產,以致於被課高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也有很多客戶因爭遺產,一家人甚至因此失和。台灣社會大都留有資產給下一代或繼承上一代遺產,因此了解遺產稅及贈與稅相關法律,提早規劃,變成一件不容忽視的功課。

認識遺產及與贈與稅
 
婦委會請世忠先生來會介紹遺產稅以及贈與稅,我將聽到的內容重新整理如下,請各位參酌:
 
遺產稅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遺產稅稅率: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10%。
遺產稅免稅額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遺產稅之扣除額: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
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
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婦女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若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遺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
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 40%及20%。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贈與稅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10%
贈與稅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免稅額為220萬元。
贈與稅之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原文刊載於主婦聯盟239期會訊(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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