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進口日本食品規範(日本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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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志工協助翻譯
各國進口日本食品規範
資料來源:日本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
更新日期:2012年7月23日
單位:貝克/公斤
歐盟及亞洲鄰近國家
 

國家/地區

規範品項

製造日期證明

產地證明

輻射汙染檢查標準

進口狀況

歐盟、挪威、瑞士、冰島、克羅埃西亞、列支敦斯登

所有食品(含加工食品)及飼料

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加工

須證明產區非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宮城、山梨、埼玉、千葉、東京、神奈川、静岡、岩手等12地區

若為左列12地區生產,則標準為:銫134,137總含量(*註1)
嬰幼兒食品:50以下
飲用水:10以下
牛乳・乳製品:50以下
其他食品:100以下

非左列12地區之物產,須付產地證明;左列12地區物產則須付政府出具之檢驗證明,並於進口國抽樣檢查。

新加坡

牛乳・乳製品、食用肉類、水果、蔬菜、綠茶、漁產(含加工品)

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加工

左列所有品項需證明產地非福島、群馬、茨城、栃木;水果、蔬菜(含加工品)則需證明產地非埼玉、東京、千葉、神奈川;全國各地生產的綠茶及相關製品亦須標明產地。

所有食品若有輻射汙染檢出,則不予入關。

停止進口福島、群馬、栃木、茨城4縣的牛乳・乳製品、食用肉類、水果、蔬菜、綠茶、漁產(含加工品),以及埼玉、東京、千葉、神奈川4地區的水果、蔬菜(含加工品)。日本全國各地的米均於新加坡逐批抽檢。靜岡縣產的綠茶及相關製品須付產地及檢驗證明。

 

南韓

所有食品(含加工食品)

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加工

須證明並非產自:
漁產之外的食品(13地區):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宮城、山形、新潟、長野、埼玉、神奈川、千葉、東京、静岡
漁產(15地區):北海道、青森、岩手、宮城、福島、茨城、栃木、群馬、千葉、東京、神奈川、三重、愛媛、長崎、熊本

若為左列產品及地區,則標準為:
碘131
嬰幼兒食品:100以下
奶類及其加工品:100以下
其他食品:300以下
銫134,137總含量(*註2)
飲用水:10以下
牛乳及嬰兒食品:50以下
一般食品:100以下

除左列規定,對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宮城、神奈川、千葉、岩手等縣物產,均明確列出停止進口之食品品項。

臺灣

N/A

N/A

N/A

新修正標準為:(*註3)
碘131
乳品及嬰兒食品:55以下
其他食品:100以下
銫134,137總含量
乳品及嬰兒食品:200以下(*註4)
其他食品:600以下(*註5)

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千葉五縣產品全數停止進口;上述5縣之外的蔬菜・水果、海産、海藻類、乳製品、礦泉水等飲用水、嬰兒食品均須於台灣逐批抽檢,加工食品則於台灣抽樣檢查。

 

香港

食用肉類・家禽蛋、漁產

N/A

N/A

若產地為福島、茨城、栃木、群馬、千葉,則採用CODEX(*註6)標準:
碘131:100以下(所有食品)
銫134,137總含量:1000(所有食品)

停止進口左列5縣之蔬菜・水果、牛乳、乳飲品、奶粉;食用肉品(含蛋)及漁產須付政府出具之檢驗證明。左列5縣之加工食品與其餘地區所有食品則於香港抽驗。

中國

所有食品(含加工食品)及飼料

N/A

須證明產區非福島、栃木、群馬、茨城、千葉、宮城、新潟、長野、埼玉、東京等10地區

左列10地區以外所產蔬菜及相關製品、乳品及乳製品、茶葉相關製品、水果及相關製品、藥用植物産品和漁產之外的所有食品均須付政府出具之檢驗證明與產地證明。標準協議中。

停止進口左列10地區之所有食品與飼料。左列10地區以外所產蔬菜及相關製品、乳品及乳製品、茶葉相關製品、水果及相關製品、藥用植物産品和漁產之外的所有食品均須付政府出具之檢驗證明與產地證明。左列10縣以外所有地區的漁產,除檢驗及產地證明外亦要求中國進口商提出記載產地與輸送路線的檢疫許可申請。

泰國

食品添加物之外的所有食品(含加工食品)

2011年3月11日前生產加工

須證明產區非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宮城、千葉、神奈川、静岡

左列產品及地區,則標準為:

碘131:所有食品:100以下
銫134,137總含量
所有食品:500以下

左列8縣之所有食品須付泰國官方規定之檢驗機構證明;其餘則須付產地證明。

 

註1:與日本新標準相同
註2:與日本新標準相同
註3:僅舉碘131與銫134,137與各國比較。
註4:同日本因應核災之暫定標準,但今年4月起日本已改為50貝克/公斤以下。
註5:原規定為370貝克/公斤,為何放寬?比日本因應核災之暫定標準值500貝克/公斤還高!
註6:由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提出。臺灣原先的標準370貝克/公斤,則為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提出
 

參考一:日本之暫訂標準與新標準比較(2012.4實施)

暫定標準

新標準

銫134,137總含量

銫134,137總含量

飲用水:200以下

飲用水:10以下

牛乳:200以下

牛乳:50以下

其他食品:500以下

一般食品:100以下

 

嬰幼兒食品:50以下

註:新標準僅規範銫134,137含量,碘131因半衰期較短而不列入規範 ,鍶90,鈽,釕106等其它元素雖因半衰期超過一年而列入規範,但因檢測費時等其它因素,僅規範一年容許量為1mSv。

 

參考二:日本2011年4-12月農林水產品出口排名

國家/地區

出口值(單位:億日元)

與去年同期相比之增減率

香港

810

增加13.2%

臺灣

435

增加2.4%

中國

246

增加43.9%

南韓

279

增加18.4%

 

參考三:衛生署說帖的問題

1.歐盟針對日本進口食品特別規範如上表,並非採用ICRP標準,比台灣現行和草案標準都嚴格

2.衛生署宣稱草案標準較國際標準(Codex)嚴格,但有許多國家採取更嚴格的ICRP標準。草案內容對銫含量的規定比ICRP寬鬆。

3.衛生署宣稱日本因屬輻射災區,採100%食品污染係數計算,因此標準較嚴格,台灣「整體實質上仍較日本更為嚴格」,但台灣屬日本出口農林水產之第二大國,且糧食自給率僅30%,且今年4月之後在日本陸續下架的農林水產,除少數縣市出產的產品之外,均可在台灣合法販售!臺灣民眾,尤其是嬰幼兒,將暴露在極高的輻射汙染風險下,且歐盟韓國均與日本規範同步,臺灣為何反而放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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