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農工對立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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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吉仲/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特聘教授
 
真假MIT大戰
 
第四十二條條例開放中國農產品輸入做為食品加工原料,如可進口花生來生產花生油或花生醬,若生產出的食品是屬於對中國管制的農工產品,如花生油,則須全數外銷,但是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此進口的花生是零關稅;同理花生醬不屬於對中國管制的農工產品,則可內外銷。除關稅減免外,尚可減免出口稅、貨物稅、營利事業稅等租稅優惠。更重要的是若經過實質轉型(即有35%附加價值),所有生產出來的食品皆掛MIT行銷國內外,所以國內未來將有各種真假MIT食品,利用中國農產品為原料的假MIT將打擊真正利用台灣農產品為原料的MIT。
 
全世界有農業生產的國家中,只有台灣是採取完全開放且是零關稅的農產品,這將摧毀台灣的農業。當年台灣為了加入WTO已大幅度開放國外農產品進來,導致目前農產品逆差高達3000億元(台灣農業總產值一年是4700億元),糧食自給率下降至目前的33%,表示國人消費的農產品有近七成是國外進口。在WTO架構下,許多敏感性產品,如花生和紅豆尚有關稅配額的政策在保護。但是自經區的條例完全零關稅的開放將導致更多國外的農產品進入,不只農業無法加值,更讓之前為了加入WTO所爭取保護台灣農業的辛勞付之一炬。
 
台灣農業減值計畫
 
未來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入自經區生產,基於成本考量下,食品業者一定是用對岸的農產品來做為食品加工的原料,此時直接的影響就是台灣的農業和農民。
 
以花生為例,台灣每年花生產量有56,845公噸,主要生產地區在彰化、雲林和嘉義,年產值有25億元。2012年台灣花生總進口量為14,051公噸,多從亞洲各國進口,其中從中國進口5,107公噸,約佔進口總量36.34%。另外國內所生產的花生有1/6做為花生醬,以台灣新竹名產福源花生醬(來自產地後龍)為例(馬英九總統推薦),一斤的花生米磨成一罐的700公克的花生醬,國內所生產的花生醬有11,053公噸,同時台灣亦進口2,813公噸的花生醬,其中來自中國有1,335公噸(佔總進口量的47.48),而出口有11.9公噸。故就台灣本身的花生醬消費量而言,約有13,854公噸,國內所生產花生醬佔國內需求量的80%。
 
花生有三成直接食用、七成加工為花生油、花生醬和花生糖及沙茶醬等產品,紅豆有兩成直接食用而八成加工為紅豆餡和紅豆粉。同樣有許多的水果和蔬菜是做加工用。國內許多敏感性農產品,如花生、紅豆、梨等皆有關稅配額的保護。亦即最多的國外農產品只會進口至配額數量。國內大部份的農產品的產地價格是高於國外的出口價格,舉例而言,台灣的茶葉只有1.5萬公噸而產地價格是每公斤450元,中國一年出口32萬公噸而價格只有90元,台灣紅豆產地價格是48元而對岸出口價格只有28元。台灣鳳梨產地價格是18元而菲律賓只有不到8元。
 
由於自經區所生產食品經實質轉型掛MIT,故以中國農產品為原料所生產的MIT食品,將因生產成本較低而在市場打敗以台灣農產品為原料所生產的MIT食品,台灣農業部門每所受的衝擊將超過數百億元。舉例而言,所有出口食品(約800億元)原先使用台灣農產品原料將會被中國農產品取代,考量農產品做為食品加工的比例可反推台灣農業將損失216億元。若再將可內銷的影響估計,此自經區的農業不是加值而是減值,其影響更甚於未來加入TPP的衝擊。
 
前店後廠  變相開放
 
除了對農業產值的影響之外,因為農業不只生產產值,亦對生態、環境、文化、糧食安全等有所貢獻,且這些外部效益的價值遠超過一年的農業的生產產值。考量自經區的設計只會讓國外農產品進口更多來取代國內做為食品加工的農產品,故糧食自給率會下降而生態環境等外部效益的價值亦減少。
 
另外就行政管理層面而言,自經區所謂前店後廠的設計,申請成為自經區的廠商可委託後廠來做食品加工用,此造成台灣各地區皆可生產自經區允許的事業,此時等同變相的開放對中國管制的830項農產品。
 
我們要請問農委會如何來管理這些國外進入的農產品不會跑至非自經區? 且農委會要如何確保所生產的管制性食品會全部外銷而不會流通到國內市場上,上述兩者情形若發生,將對國內農業產生更大的衝擊。
 
自經區的四十一條條例,免除進入自經區產品之檢驗,此將造成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產生負面的影響。以兩岸所訂的農藥殘留標準為例,台灣已核准登記使用的農藥並訂有殘留標準共有657種,但中國僅僅訂有161種,在排除這些檢驗後所進來之農產品再做食品加工之用,將對食品的品質及其安全產生疑慮。
 
台灣優先  資訊透明
 
一個好的政策不應只是偏好某一部門而傷害到另一部門,如自經區的農業加值其實是食品加工業的加值。為了創造農工雙贏,建議自經區中的食品廠商在已有租稅的優惠等措施下,其所使用的原料是以台灣為主,若不夠再從國外進口。
 
另外為了降低對台灣農業的影響,在自經區所生產之食品加工品應全部外銷。而為對全球及台灣的消費者負責,應要求在自經區所生產之食品加工品應標示原料來源國,讓所生產的產品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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