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專利權修法 我恐喪糧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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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沛然(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

日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預計將開放動植物可申請專利權,引發農業學者與民間團體的反彈。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8月23日邀請台灣大學農藝系教授郭華仁,以「智慧財產權與植物品種研發」為主題,分享植物品種權與專利權,對於農業發展的影響。

郭華仁表示,自古以來,農民就經常透過保留成長較好的作物種籽,以達到品種改良的目的,此時並無任何品種權利的概念。然而,自從1920年代以降,歐美地區越來越多企業加入植物育種的行列;1960年代以後,植物品種的智慧財產權觀念也不斷隨之發展。在維護育種者的利益同時,各國政府也藉此鼓勵創新行為。

郭華仁指出,目前世界各國對於植物的智慧財產保護方法主要可分為「品種權」以及「專利權」兩種。以「品種權」來說,依照國內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規定,主要保障權利為,任何人未獲得品種權人同意,不得生產、繁殖、銷售或輸出入,保障期為20年或25年。然而,郭華仁強調,並非所有育成的植物品種均可申請品種權,唯有經農委會公告的植物種類可以申請。且須符合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等要件,由專家進行實體審核,通過後才擁有品種權。且個人非營利性使用、為實驗與研究使用、育種家育種使用,以及若干作物的農民留種自用等行為,都可以免責。

相較於「品種權」留有部分的彈性與使用空間,智財局打算開放的「專利權」保護,專利權人除了一樣享有權利與保護年限外,對於其餘使用的規範更為嚴格。郭華仁舉由甲品種開發出已品種的例子說明,在品種權中,只要申請的乙品種和舊有的甲品種DNA的遺傳相似度在70%以下,乙品種即沒有侵權的問題。然而,以專利權來說,如果甲品種具耐旱基因,且申請為專利;只要乙品種具有甲品種的耐旱基因,就算遺傳相似度甚低,僅僅1%。仍舊會被視為侵害甲品種公司的專利權。因此,育種家幾乎無法使用申請品種專利的植物繼續培育新品種。同時,農民將來向育苗場取得秧苗,得再額外付權利金,否則也會被視為侵權。

郭華仁批評,開放植物專利權,主要獲益的並非農民、也非國內育種的種苗公司,而是獨厚有基因改造能力的跨國公司。智財局推動的修法,或許是為了即將開放更多基因改造作物而鋪路,背後亦可能受到美國政治壓力。他強調,原本智慧財產權是要鼓勵發明與創新,如今無法保障「育種家免責」和「農民留種自用免責」的植物專利權修法,僅僅是為了保障如孟山都等惡名昭彰的跨國公司利益,犧牲全民福祉。

他指出,目前僅少數大國如美國、歐盟,同時採用「品種權」與「專利權」並進的智財保護。如貿然增加專利權,可能會讓跨國公司長驅直入,本地種苗公司一步步遭併購後,台灣可能因此喪失糧食主權與食材產品的多樣性。而農民在種植作物過程中,將更受限於少數跨國公司的操控,以及價格上的剝削。

郭華仁最後表示,品種權保護在實務上已經足夠,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TRIPS)。如真正為了台灣農業著想,政府不應輕易開放植物專利權。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陳曼麗認為。專利權主要適用工業產品,且對大型公司較有利,應用於農產品可能衍生諸多問題。如貿然開放植物專利,恐讓農民受害。政府修法前應該到各農村舉辦公聽會,聽聽農民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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