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大家長期的支持,我們才可以持續推動「能源轉型」的倡議,從2017年開始,基金會就參與許多相關政策討論,其中為了招集更多公民參與,推動「公民電廠」更是能源轉型中重要的一環。所以我們進入了能源轉型白皮書的委員會,也參與了公民電廠推動方案的撰寫,屢次提出公民電廠受限於法規,無法向銀行借貸,希望政府能設計一套機制,讓社區、群眾也能建置公民電廠的資金。
而經濟部終於在今年底推出了鼓勵社區民眾發綠電的獎勵辦法(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草案)!確實在一切以資本為主的市場中,現階段仍需要政策的幫忙,才有更多機會為大眾保有一席之地。中央立意良善地規劃出獎勵辦法,提供更多可運用的資源,但在其中仍有許多可設計地更完善的條文,以下請見基金會的完整聲明:
1. 在地性不只是設籍:
台灣人設籍在甲地,但生活在乙地是很常見的事。目前的獎勵辦法,對社區居民的定義卻是「設籍」居民。經濟部想要保護公民電廠的在地性,我們認為這是好的觀念,不過仍建議開放在當地生活、工作者,皆可被視為社區居民。
2. 公民電廠最重要的公益回饋,不只是加分題:
社區公民電廠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就是如何讓綠能跟社區共好,但目前社區回饋機制卻只被列為加分題。建議應將公益回饋、在地共好列為評選時的必要項目。才能杜絕僅是為減低成本的系統商也來爭取補助,卻沒有推動最重要的社區參與及回饋。
3. 第一期獎勵需要納入培力機制:
第一階段獎勵提供200萬給社區,僅供作設置地點的潛力評估及設備規劃,但專案開發的階段,除了找地,更重要的還有培力一批有志之士,因此建議明確規範第一階段的經費需拿來辦理推廣、培力的活動。
4.公民電廠不是都只對「單一」社區公開募集:
獎勵辦法規定的對象是「規劃於『單一』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但現有的公民電廠,不論是合作社、社會企業,都不是先有單一案場才成立的,幾乎都是成立了組織,才開始有案場,案場也有跨區的可能。這樣的規定也等於要求申請者,要為一個案場成立一個團體,這樣的要求於現時發展狀況不符。建議辦法應刪除「單一」的限制。
謝謝您參與這次的行動,讓我們的建議更有聲量
公民電廠需要您的發聲,才能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