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智於民-公民參與「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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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蒙潔 / 台灣邏輯司法網負責人、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行政院於6月29日公佈《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引起民間團體的關心和質疑,抗議主管機關衛生署未公佈充分的資訊和公開討論,率爾修正容許標準。衛生署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的規定,邀請民眾於公告刊登次日起60日內,向食品藥物管理局陳述意見,在評論期60天後,會評估各界的意見,有反對意見時會「瞭解問題」,若可解決而無疑義時便簽核定案,若尚須檢討評估,則會再重回第一層的行政評估階段。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繼受自1946年的美國行政程序法,保障公民參與「行政法規」之制定、修正、廢止或回復的權利。絕大多數的行政法規,其規定除了攸關人民的褔祉之外,還牽涉龐大的經濟利益,是多方角力的戰場。《行政程序法》保障公民參與「行政法規」制定權,就是希望透過公民參與以影響和監督公共政策,對抗不當的政治力或經濟力介入政府政策。
 
在Connecticut Light and Power Co. v.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案中,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認為行政程序法保障公民參與的目的,是希望民眾提供「科技」和「專業」資訊、關心的議題和批評,供行政機關參考,以避免行政機關根據片面或錯誤的資訊制定法規。因此行政機關公告法規草案時,必須詳細提供所根據的完整科技和專業資料,否則民眾無法提出有意義且具參考價值的意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勢必落空。
 
在Portland Cement Association v. Ruckelshaus案中,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制定水泥廠排放標準,草案的依據是科技文獻和環保署進行排放測試所收集到的數據。但是公告時,環保署只公告測試數據,未提供測試方法和地點,民間團體不服告進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法院判環保署敗訴,因為未充份提供法規草案的相關科技資訊,導致民眾只有片斷的資訊,無法提供有意義和值得參考的書面意見,與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不符。
 
對照衛生署公告的資訊和後續的回應,衛生署一再聲稱草案內容係參考國際標準、國際間相關科學評估、國際規範、專家學者意見,但卻沒有公告草案相關資料、文獻以及所有的科技和專業資訊,作為公開討論和人民提供意見的根據。民間團體因此要求衛生署蒐集、調查、分析「車諾比核災」及「福島核災後」,食用高劑量幅射食品的民眾,健康影響情形,公共諸於世,所有民眾陳述之意見及衛生署徵詢學者專家之意見,全文上網公開,以利公共討論。
 
從《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的修正,證明台灣的民智已開,訴諸科學證據而不輕信權威,有參與高難度之科技和專業法規的準備、能力、企圖和決心。衛生署有誠意提供60天讓民眾陳述意見,但是未能掌握社會脈動,擺脫父權思想,體悟到人民的理性與智慧,已經進步到不再輕信權威,而是訴諸科學證據,要求充分的資訊以便獨立的思考和判斷。
 
美國第四任總統James Madison早在建國之初便指出:人民的政府若不提供人民所需的資訊,或取得資訊的管道,只是一場鬧劇或悲劇,甚至既是鬧劇又是悲劇。民間團體加油!衛生署加油!
 
 
田蒙潔
台灣邏輯司法網負責人
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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