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因改造法令之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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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一嘉/律師

經由過往案例及實驗研究發現,基因改造生物對於人體健康與生態環境存有安全上疑慮。為了嚴格監管基因改造之利用、讓消費者擁有知悉及決定是否購買之權利,以及保護生態環境,臺灣訂有基因改造相關法令。

目前主要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漁業法、畜牧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及解釋函令,本文即簡單分析該等規範內容,讓讀者對於相關基改法令有初步的認識。

基因改造生物的法令與管理

依照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在國內不論是進行基改植物的推廣、銷售、栽培或進出口,皆應通過田間試驗,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田間試驗必須由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實施。執行人員須具有一定專業能力,試驗場所也須要有適當的隔離設施,以隔離花粉、孢子、種子;防止排水、廢棄物等外流;防止昆蟲、動物的進出;及管制人員車輛的出入等等。

田間試驗的內容主要為遺傳特性調查與生物安全評估,藉以分析對於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之潛在風險,例如:與近緣植物、野生種、同種雜交可能性、轉殖外源基因之穩定性等、演變成雜草之可能、對目標生物及非目標生物之影響、基因外流之可能,以及對於國內生態環境及原生種之影響等。

在通過田間試驗及取得核准後,繁殖、銷售、推廣栽培基改植物時,仍要遵守標示及包裝的相關規定。例如:在植物種類名稱前標示基因轉殖文字、標示專一識別碼、標示推廣或銷售之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料;散裝銷售者,應製作標示牌並印成單張提供給購買者;提供繁殖栽培之植株者,應在包裝上做好標示;無包裝者,應立標示牌;出售種子應完整包裝;運送、輸出入時應以牢固、不易破碎,並能預防散出之材料及方式加以包裝,不得與其他植物混裝。

另外,依照漁業法第69條第3項、畜牧法第12條之1及其相關子法的規定,基改水產動植物或種畜禽,也須要進行田間試驗,以完成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通過田間試驗後,仍須要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釋出繁殖、養殖或供做食用。

基因改造食品之法令及管理

目前對於基改食品的管理,主要是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凡是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等,非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目前衛生署有公告須查驗登記者,僅有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參衛署食字第 0900011745 號函)。

然而,為了能加強基改食品的管理,宜有更明確且詳盡的條文規範。尤其是,歐盟對於基改生物(GMO)、食品(food)及飼料(feed)的標示(labelling)、來源追蹤(traceability)及進出口(transboundary)等,皆有整體性的規範。未來可參考該等規範內容,針對國內基改食品的標示、來源追蹤及進出口等方面,增訂補充適合臺灣現況的相關管制法令。

未來展望

目前臺灣對於基因改造生物及食品訂有相關管理法令。不過,在歐盟等國家因為較早探討基改議題,且發生過實際爭議案件,其相關法令及制度頗有參考的價值。不論是基於國民的身體健康、生態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或是避免農產品外銷受阻,皆應整合臺灣相關基改法令及政策,對於基改生物、食品及飼料的標示、來源追蹤及進出口等,做出更完善的規範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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