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法,我們也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主張綠電合作社、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提出了對 11 條公民電廠相關條文的修法訴求。我們認為,現今僅透過獎勵辦法鼓勵公民電廠是不足的,應透過法制化確立公民電廠在能源轉型中的地位。
我們感謝洪申翰委員的努力,讓我們的訴求能以附帶決議處理。然而,我們更期待著這些訴求能夠正式納入法律,有效保障公民電廠的地位。
我們提出的修法訴求包括以下幾點:
- 確立公民電廠的目標,是能公平保障公民參與能源自主,而非僅是示範功能
- 政府應定期透過跨部會溝通,檢視公民電廠推動之各項障礙,並設法排除
- 未來應透過完善的社會溝通,針對公民電廠另立子法,透過法制化保障公民參與能源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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