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捍衛食安人權 - 搶救校園營養午餐大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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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李柏毅、高閔琳、何權峰等議員,於11月26日召開「捍衛食安人權 - 搶救校園營養午餐大作戰」,邀請各級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廠商、民間團體與會,經發局、農業局、衛生局、教育局、法制局列席,此次主婦聯盟基金會南部辦公室提出兩點報告,期盼高雄市議會能有效督促各局處做出應對方案。

此次公聽會的目的,大家就校園午餐要不要漲價的環節談論許久,各單位也提出目前的狀況,兩個半小時的討論中並沒有人反對「漲價」,主婦聯盟基金會南部辦公室提出既然漲價勢在必行,那麼所漲的價格若非是應用在採購「食材」上,就失去了漲價的意義,而價格調整應該如何調漲?漲價後又該如何監督與運用,才是接下來要討論的重點。

目前高雄市國中、國小的校園午餐均價約在40元上下,扣除兩成半左右的管銷成本,實際運用在食材的選購上有些竟不到三十,基金會建議漲價後,應選購無毒、在地、非基改,甚至是有機的食材,而非瓶裝的飲料、保久乳。以新北市、桃園市執行的程度為例,已經可以提供一週不止一次的有機餐食,高雄可以努力的空間還很大。

高雄市衛生局提出,目前議會已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可望改善現況,但事實上,由本會所提供的資料中顯示,相較台南市率先通過「午餐自治條例」,台中市也已於10月底召開「午餐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的內容相較,高雄市的自治條例中並未對校園午餐的部分作出相關的規範,更鑒於此次公聽會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像是食物浪費、廚餘、廢油、食農教育、非基改食品、有機食品、蔬食餐、添加物、在地食材、人員配置不足等等,都顯示需要透過立法才能解決,故於會中請教育局研擬更適合高雄的版本,於下次會議進行討論。

本會更提出數據指出,台中市政府於11月中公布,本學年度第一學期透過校園食安共同監測,已針對學校抽檢202件、對食材商及餐盒工廠抽驗124件,比「學校衛生法」還積極執行(原為不定期抽查,現正欲修訂為每學期應抽查一次),這就是地方執行上的最好典範,有鑒本市衛生局工作人員嚴重不足,席間也請市議員針對此處加以協助,補足人力與預算。

席間也有學校代表反應,透過員生消費合作社購買的食材,並無法真正得知是否為符合標準的蔬菜,希望農業局能對源頭加以把關,微風市集總幹事林憲輝更提醒農業局:「高雄市不是買不到有機、無毒蔬菜,而是台北願意以70元收購,高雄僅提出50元,這樣當然買不到菜。」對於採購源頭的控管,農業局應提出更具體的作為,而非把責任丟給學校,要學校提出證明檢舉,如此本末倒置。

食品安全、食農教育雖為兩個範疇,但卻是校園午餐最重要的砥柱,在漲價的背後,我們更應看重價格的分配,要如何為學童帶來最大的好處,同時也兼顧業者的權益,高閔琳市議員在總結時也承諾,看是要修法或是立法,都將會針對此案做更進一步的監督,為市民爭取最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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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自治條例對照表:

午餐自治條例

 

台南市現行版本

台中市草案版本

說明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為維護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其他學校午餐業務執行事項。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及食材抽驗作業。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在地農產品標示及推廣在地食材。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督導學校午餐各項業務執行。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強化食材源頭及熟食之檢驗。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在地農產品標示及推廣在地食材。

四、環保局:辦理學校廚餘及廢食用油回收。

重大食安議題應跨局處共同研議,落實業務推動。

台中草案第二條第四款實務上應該不可行,建議修改為「督查」之類字詞。

第三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一、攝取均衡之營養,維持身心之健康。

二、深植正確之飲食習慣。

三、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精神,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加深對於餐食提供者之敬意。

五、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一、建立均衡營養觀念,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結合學校生活教育,深植正確飲食習慣。
三、培養尊重自然生態,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瞭解並注重在地飲食文化,倡導惜福感恩情懷。

台中市第三條第四款為台南市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之綜合,可參考之。

第四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

二、份量充足且熱量適當。

三、食材之搭配須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之。

四、符合主管機關公告距學校一定範圍內之食材比例。

五、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
二、積極推動基因改造食品退出校園為目標,提升校園午餐內容及品質。

三、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妥善搭配食材。

四、提高在地食材比例,並優先採用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標章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五、落實午餐食材登錄機制,公告衛生單位檢驗結果。 

第四條第四款有關提高在地食材比例,臺南市能從10%調高到15%,高雄市可鑑此有更明確之規範。

第五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補助。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格應依本府之規定辦理。

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本府應依法補助。

 

 

第六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並搭配飲食教育。

目前新北市與桃園市現行已不只每週提供一次蔬食餐,籲請高雄市應不落人後,比照辦理。

第七條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南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本府應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第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供應之諮詢。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達一定班級數且供應膳食者,應置營養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督導飲食衛生安全。

為使午餐秘書專職專人處理學校午餐事務,建請慎重考慮午餐秘書編制問題。

第九條

製作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供應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教育部政策每縣市每年增加兩所學校自有廚房,台中市邱副局長也傾向由教育局編列經費再增加兩所,達到每年增加四所學校廚房,提高學校自有廚房的比例,建議明訂於自治條例。

第十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清潔劑力求環保材質。

因應衛生安全與環境保護之考量,建請應修正為使用具有環保標章認證之環境友善產品。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得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

本府各相關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應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衛生及安全辦理情形。

 

第十二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帳);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南部辦公室製作

 

 

發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