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3新聞稿】 空污法修成財團保護傘打假球 環保署豈能升格為環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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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

219反空污大遊行訴求之一為全面翻修空污法,中部鄉親終於等到環保署到台中舉辦修法公聽會,面對毀譽參半的草案,環保及公民團體在公聽會前召開記者會,提出對法案內容的批判與多項修法建議,抗議環保署幫財團修保護傘條款,未將維護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擺在優先位置,質疑環保署在打假球!要求一定要刪除所有「會同經濟部或會同有關機關」的文字,否則加嚴空氣品質標準等為維護國民健康的施政還要經濟部同意的話,環保署沒有資格升格為環資部!環團也強調執法的重要性,在環保單位長期有執法障礙症候群之下,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情況下,就算法令多如牛毛或修得再完備,台灣還是沒有清淨空氣可言!

「會同經濟部」條文必刪!環保署拚升格 豈能再當細漢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執行長楊澤民博士表示,民間期待翻修空污法的目的是希望可儘速改善中南部空污問題,還給人民健康空氣,因此應讓地方有權加嚴法規管制削減空污,但環保署卻背道而馳,為了財團多修了好幾條保護傘條文,讓空污法大修變成是虛情假意打假球!NGO對環保署版本刪除「會同經濟部或會同有關機關」認為是遲來的環境優先,但經濟部反對抗拒,而環保署昨剛慶祝成立三十週年,並將在日內通過組改升格,可是空污法若還存在「會同經濟部或會同有關機關」,顯示環保署根本無法升格為環資部!強力支持刪除,並請經濟部門閉嘴勿阻礙!

應增列好鄰居條款 考量下風處受害縣市

楊澤民強調,彰化、南投、嘉義等縣位於台中、雲林、高雄大污染源的下風處,長年遭受惡鄰空污影響,為維護下風處居民健康,空污法第七條應加入「好鄰居條款」,從空污防制計畫的擬定、許可證的審核,都應考量鄰近縣市的權益。楊澤民並以六輕為例表示,彰化承受六輕大量空污,雖在例行會議中可表達意見,但全未落實,導致彰化台西變成癌症村!且彰化縣一再表示六輕對彰化縣民有健康疑慮,但雲林縣仍照樣核發許可證,無法對許可證准駁有具體影響力!因此希望透過引進美國Good Neighbor 概念入法,落實各縣市空污防制,並達成空品標準。

 

看不到中南部能具體改善空品的修法 

主婦聯盟台中分會副會長許心欣表示,全面翻修空污法是219反空污遊行的三大訴求之一,中南部居民希望早日終結一個天空二個台灣的環境與健康不平權,但環保署提出的修法版本,雖有進步的修正條文,但看不出能針對中南部空污困境能有效改善的有利條款,甚至還有阻撓地方自治權限加嚴管制的反制條文,形同在保護煙囪,根本無法讓中南部早日擺脫空污危害,達到法定的空氣品質標準,實在不知到底是在為國民健康,還是為保護財團的污染權利?

預算會期送法案 排審機會低 環保署打假球?!

彰化守護孩子聯盟張淑芬表示,立法院九月開議後為預算會期,據了解空污法並非優先法案,環保署急著在八月底前報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恐怕是打假球,只是應付反空污民意的虛應故事,對即將到來的空污季,根本無濟於事!究竟中南部空污重災區居民何時才能擺脫空污霾害?此外,修正條文第7條各地方之空氣污染防制書還要經過環保署核定、修正條文第24條環保署沒有授權地方可擬定個別較嚴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原則,以及第28條未授權地方可擬定個別較嚴格之管理辦法和擬定許可證准駁判定、核發許可證之依據等,環保署是在搞獨裁,讓中央大權在握,藐視地方自治。

空污費重新分配才有環境正義 以利縣市改善空污

彰化健康空氣行動聯盟顏淑女提出四點意見:

  1. 基於各縣市污染特性及管制,且依地方自治精神,環保署應修正條文第24條,增列授權各縣市擬訂個別加嚴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審查原則,才不是打假球。不讓地方有權因地制宜改善空污,一切都是空談。
  2. 空污費從1995年就開徵,從未考慮像彰化南投嘉義是鄰近縣市大型工業區飄來的空氣污染,22年來不改變空污費分配的方式,忽視環境正義。 空污費開徵的精神就是污染者付費,沒道理彰投嘉屏完全分配不到隔壁惡鄰飄來之固定污染源的空污費。該怎麼修,就趁這次趕快修,才是給各縣環境公平正義,讓各縣得以有更多能力改善空品不良問題,不使執行空污減量能量匱乏。
  3. 應修正空污法第17條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撥交原則,由撥交固定污染源所在縣市,改以評估同一空品區內所有縣市空氣品質實際受固定污染源影響程度,做公平合理分配。即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地方60%應再做同一空品區內區域合理比率分配與計算方式給各縣市。

許可證應考量水污及廢棄物 展延期限三年起跳太長

在備受爭議的許可證部分,楊澤民博士認為過去生煤石油焦許可證只管空污,完全忽略燃煤廢棄物及其造成的水污染,應在修正條文第24條加入第四項「前項之管理辦法應考量污染源對於水資源之影響以及確認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處理之方式及處所。」顏淑女則認為,修正條文第30條許可證展延期限最少3年的期限太長,是環保署壓制地方的雲林條款,應下修有效期限最低為兩年,才能有效給予污染源適當壓力,要求廠商改善,以利提升空品。張淑芬則反對固定污染源在屆期未准駁時可繼續操作,堅持反對環保署訂此台化條款,許可證逾期就該停止操作。許心欣認為,許可證的審查應落實公民參與機制,應有聽證制度讓居民和公民參與審查及表達意見,不能全交由地方自行准駁。

 

工業區沒測站 一切空談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針對第九條表示,街道洗掃常在大馬路上,但許多揚塵多發生在河道旁的道路,卻不進行掃街,甚至有數個開發案掃同一條街,毫無成效,都是不合理的空污量抵換作法;各縣市政府積極汰換舊汽機車,減量結果卻要給工廠抵換汙染物,就像新品換不良品,不合時宜的抵換措施,讓人觀感很差;應讓業者提高使用再生能源或種樹抵換,也能促使空汙新商機。此外應明訂各工業區應設測站,以彰化縣11處工業區只有一處彰濱線西區設空氣品質測站,測站明顯不足,又工廠設置後,民眾檢舉汙染也只能在圍牆門外,許可證的核發前應有現勘實地查核機制,讓居民、環保團體可進廠了解業者除汙的努力,以落實全民監督,否則像六輕、台化長期遭民眾反映惡臭問題,業者總是說這商業機密不能進廠參觀,也不能拍照,最後業者與居民對立,最後政府就成了最輸的一方了,社會與環境就停滯。

執法障礙症候群之下 台灣豈有清淨空氣可言?

台灣護樹協會理事長張美惠表示,欣聞環保署有意修法,且新法亦有吹哨者獎金設計,唯最近台中力勤肉品一案中市政府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對外大力宣稱重罰廠商1200萬元,但是後面的訴願制度又能操控訴願委員會將罰金取消或是大幅降低,由此來看法令上的設計與實際上的執法障礙根本無法達成目標。因此,修法應注意的重點是:

  1. 違法廠商處罰比例應該採取單一重罰,同時開罰金額應能對廠商有嚇阻性作用,以免廠商有伺無恐,背後找民代等撐腰,同時應加納入刑法,不能僅採取行政罰鍰。
  2. 實務上環保稽查人員在接到違規檢舉後,通報廠商或故意在上風處採樣檢查或錯報檢查數據等「執法障礙症候群」應想辦法予以制止。
  3. 對吹哨者應善盡人身保護,如有吹哨者受到傷害相關接受通報者,亦應接受處罰與調查,以免造成吹哨者冒死檢舉。
  4. 廠商以藉口「機器設備故障」為由製造空氣污染,無論是否故意,在機器設備故障後應立即停工,未按照保養規範者予以重罰,違規繼續營運者亦應予以重罰。
  5. 執法者應加強稽查技術,目前有耗資數百萬的空污偵查車,環保署應編列預算採購多台嚴密設置。
  6. 空污基金用來種樹的部分缺乏管理稽核單位,多處交由廠商亂種,無法達到空污防制的效果,龐大的基金並未用在真正的防制空污上,基金的運用方式和績效應加以嚴格檢討。

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

台中市原鄉文化協會總幹事江慶洲表示,應修法還給人民環境知情權,政府應務實即時公布空氣品質資訊,空品指標不應再用數小時平均值;應落實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精神,特定區污染物單項超標時,回溯科學化分析空污來源,強化空品單項污染物總量管制,否則空品總量管制只是觸不到的天花板,對空品改善沒有助益。空污法母法應訂定原則,施行細則才有依據。
 

要健康婆婆媽媽團雲林縣民古珮嫆認為,地方政府不該只是核發燃煤許可證的代工!而修正條文第57條訂固定污染源超標一千倍才加處刑責,罔顧國民健康,標準太過寬鬆!且多條「按日連續處罰」改成「按次處罰」是對廠商放水,根本是減少其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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