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氣候法協商現曙光 環保署部分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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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氣候法協商現曙光 環保署部分讓步 
刪除碳費優惠、完善調適專章與公民訴訟 才是真正氣候法

   審議多時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氣候法),在昨日立法院長游錫堃的主持下,進行黨團協商。公民團體也在協商前再次提出六大訴求,跟過去不同的是,本次環保署所提出的行政院版條文,在民間長期的堅持與遊說下,從絲毫不願調整的立場做了部分更動,終於懸崖勒馬,讓氣候法朝及格方向前進,但也有堅持不讓步,恐讓氣候治理失序的法條。

  今日將就保留的條文再次協商,長期關注氣候法的民間團體再次提出呼籲,要求行政機關能再調整腳步,也希望部分立委不要將錯誤的訴求一再堅持,反而讓氣候治理無法接軌國際。

肯定部分權責入法,但碳稅主責機關財政部不應閃躲,永續會需修正運作機制

  首先肯定,在本次行政院版的調整內容中,終於聽見部會權責入法的訴求,在第8條中羅列本法推動事項,並將主責的行政機關明訂,將有助於避免過往氣候治理各單位互踢皮球的狀態。但與一般大眾最直接相關的碳稅機制,卻未明訂財政部應該主責,讓綠色稅制、「碳費先行,銜接碳稅」等期程的責任,完全消失在氣候法制,恐讓本次修法跟國際間陸續啟動的碳稅趨勢完全背離。另外,衛福部也應主責氣候變遷下的國民身心健康與公衛風險管理

  其次,氣候政策的統籌機關,雖然行政院版仍以現況下毫無功能的行政院永續會統籌,並未依採納民間團體建議的氣候會報機制來處理行政機關橫向溝通,若環保署堅持由行政院永續會主責,應在本次修法討論中,一併修正環境基本法與行政院永續會組織辦法,並納入氣候會報組成的原則,讓國家的氣候治理清楚分工,分層治理

階段管制目標有審議,但現有2030年減碳目標過於怠惰

  在實質減碳方向的階段管制目標上,雖然行政院版未以「聽證」方式審議,但目前修正採取民間建議的《國土計畫法》概念的方式,以「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的模式,讓不同聲音可以進到管制目標的討論上,值得肯定。但我們仍非常不滿上周國發會公布的2030年減碳僅24±1%的怠惰目標,未來機制建立後,期待行政部門不僅諮詢學界與民間,更應拿出政治決心來制訂目標。

碳費終於有審議委員會,基金回歸正軌,不優先補助企業

  眾所注目的碳費機制,在這次調整中也納入費率審議會,終於符合基本的民主原則,讓費率的制定可以更加公開透明,但現在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碳費如何運用的預算書,具體的碳稅時程仍未說明,應該在協商中更加具體。而所收的碳費也回歸正軌,刪除幾乎是讓企業優先補助的條款,不讓天秤倒向有錢人,守住基本公平正義的價值。

堅持非核家園,明定化石燃料補貼改革原則

  在昨日討論中,規範氣候政策基本原則的第5條討論熱度極高,依據IMF分析,納入各類外部成本之時,臺灣化石燃料補貼相當於GDP的6.8%,高於亞洲鄰國,若擔心短期能源波動,國際研究也認為減緩對一般民眾影響,宜以家戶補貼為主,直接補貼能源價格受益者則為耗能大戶,在野立委堅持的逐步降低化石燃料補貼,絕對是正確的方向。

  另外,國民黨立委欲刪除此款中的非核家園條款,無論去年公投結果產生的民意,或環境基本法中的非核家園條款,以及國際與國內相關研究也指出臺灣可在非核家園下達到淨零排放目標,堅持保留本款中的非核家園才是正道。

刪除不合理碳費優惠,誠實面對國際趨勢

  在第29條優惠費率條文上,經濟部雖主動將內容修正,讓更具體可獲碳費優惠的對象明確規範,比原先條文略好,但根據英國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等國際過往類似制度經驗以及針對高排碳產業的減碳成本分析,優惠費率政策都無法讓高排碳產業汰換成低碳製程。

        臺灣碳費費率若以每噸300元開徵時,在偏低的碳費費率下,就算搭配優惠費率制度為誘因,亦難以有充足的誘因驅動高排碳產業加速減量投資。經濟部應該著力於用管制型工具彌補低碳費費率之不足,並引入國際工業去碳化政策中重視的公共工程低碳原物料採購標準、碳差價合約等制度,而非在碳費制度中藉由優惠費率,大開巧門。

碳費要用在公正轉型與自然為本,才是全民減碳之福

  雖然環保署強調碳費非碳稅,因此要專款專用於直接減量用途。但僅聚焦於特定大排放源,且電力業跟煉油業均納入其中,碳費仍會反映到油價與電價,因此其對民生的影響,具有準碳稅之性質,也因此對於民眾會有直接影響。IPCC報告亦指出,碳定價的配套措施中,若有規劃同時將收益用於節能減碳相關計畫以及協助低收入戶,則可大舉提升社會接受度,減輕其對於各方影響。因此,納入「公正轉型」作為碳費用途之一,絕對是正軌

  在剛落幕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COP15)中,各國政府再次肯認保育、生物多樣性和氣候間緊密的關聯性,並已同意在2030年前,每年從公私部門注入2,000億美金,以挽救在崩潰邊緣的全球生物多樣性,達到在2030年保護全球30%面積的目標。以「自然為本」的減碳方向,也應是碳費用途之一。

調適專章要修正,強化調適能力建構

   「調適」在過往氣候法審議較少見討論,昨日朝野立委的交鋒很有意義。原行政院版第17條中,正面表列十項調適能力建構事項,先姑且不論調適會有商機這類詭異的文字,僅規範事項,卻未如第8條之討論,確立主辦與協辦部會,在運作較無法發揮實際效用。且氣候變遷調適的主協辦機關已明文列出,若能將調適政策原則清楚寫出,強調科學基礎、由下而上的因地制宜、強化脆弱群體及考量人權潛在影響,銜接國際將訂定的全球調適目標,將會是調適政策持續發展的較好立法文字。

納入完整公民訴訟專章,氣候監督法制化

     司法院首度回應氣候公民訴訟條款入法,但仍以行政訴訟能量不足為由拒絕將氣候公民訴訟專章入法,從過去環境影響評估法開始納入公民及公益訴訟條款後,20多年以來截至2021年也僅有39件公益訴訟,並未造成法院負荷並也間接促使環評程序在民眾參與程序較為完備。

        歐美各國早在數十年前,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初期,就將所有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對象。攸關國家短中長期減碳目標若違法,或完全不提出階段管制目標的情形,都是先開啟法院大門,再讓法院於個案中排除不夠具體、或較政治性的法規,而不予審查,不會造成量能問題。國際間氣候訴訟蓬勃發展,但臺灣至今仍故步自封,未曾將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直接救濟的缺口補上,造成人民權利受法規命令侵害時,無從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因此,環保署與執政黨不應抱著避免行政機關被告的心態立法,健全氣候公民訴訟制度,才是全民參與氣候治理之福。

     有別於環保署在委員會協商時的鐵板一塊,本次協商的行政院版更動,終於回應跨黨派立委的訴求與民間的期待,讓氣候治理部分回歸正軌。但許多不應放入的條文仍在此版本,我們在此提出呼籲,期待朝野立委能強力監督,讓行政院再次讓步,做出該有的調整。


聯合聲明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正義基金會

 

媒體聯絡人: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 098725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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