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新建物屋頂光電義務法案盡快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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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內政部於今年初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下稱《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增、改建建物 1,000 平方公尺(300 坪)以上,每 20 平方公尺(6 坪)須設置 1 kW 太陽能板。然而自2023年起已召開8次研商會議、廣納意見之共識,一年即將過去,《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公告上路仍遙遙無期,內政部更試圖限縮適用建物的涵蓋範圍,此舉恐直接削弱屋頂光電的政策效力,也使都市本應承擔的用電責任再度被推遲,阻礙台灣減碳進程。

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 20多個公民團體共同呼籲,屋頂光電早已是社會高度共識,行政院應儘速在年底前公告《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並堅定維持草案原有的適用範圍,納入公、私有建物與工廠屋頂,且不應分階段施行,讓都市真正負起用電責任,使綠電成為日常基礎設施,從用電消費者變成生產者,讓淨零建築得以落實,台灣邁向淨零轉型不破功。

跟上全球淨零腳步,行政院應率領部會加速屋頂光電上路

行政院11月初公布新版台灣2035年國家自定貢獻(NDC3.0),設定更具挑戰性的減碳目標,將提升再生能源裝置量視為關鍵工程,其中具高度社會共識、衝突較低的屋頂型太陽光電,被列為推動重點。《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也在「太陽光電減碳旗艦行動計畫」中明確定位為重要措施。然而短短兩天後,內政部卻表示草案年底不會公告,且將以公有建物與工廠等大型建物為主,暫不涵蓋一般民間新、增、改建建物,這樣的表態不僅與政府提出的減碳目標背道而馳,也凸顯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對淨零減碳缺乏共識。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陳泉潽表示,屋頂光電早已是跨部門、跨社會的基本共識,政府若在此關鍵時刻退縮,將使減碳政策出現落差,也削弱台灣與國際接軌的能力。若要達成NDC3.0目標,在2035年將燃煤占比降至9%,則屋頂光電建置量需要達到18GW、發電量占比達到7%。每年屋頂光電裝置量需新增900MW以上,方能達標。然而內政部目前退縮至工業倉儲、公有建物的版本,估計年增量僅88MW,遠遠不足以支撐減碳目標的實現。

 

國際上,多個國家已有建物加裝光電規範,例如歐盟新版《建築能源效能指令》(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 EPBD) 等制度,要求不同類型新建物依時程加裝屋頂光電,視之為強化能源自主、提升氣候韌性的必要基礎工程。台灣若仍停留在侷限適用範圍、分階段嘗試的保守做法,不僅不利未來建築物減碳,也恐讓台灣在淨零轉型上節節落後全球趨勢。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更應在既有社會共識上加速協調,共同確保屋頂光電子法如期到位,讓減碳政策真正具備持續性與可信度。

內政部恐踐踏8次研商共識,減碳成效腰斬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指出,內政部預告之草案內容,排除E類宗教類以及I類危險倉儲類,其餘建物類型(註一)皆需符合新、增、改建建物1,000平方公尺(300坪)以上,每20平方公尺(6坪)即須裝設1KW的太陽能板的規定。根據內政部估算,將佔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60%、一年可供5萬戶家戶用電。若依內政部部長劉世芳11月5日所說,先適用公共建物(A類)及工廠(C類),裝設屋頂光電建物佔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將從60%降至15.58%,普及性大打折扣,可供一年家戶用電數不足3萬戶,新增屋頂光電裝置容量之減碳量更是從17萬公噸降至9萬公噸

此外,劉如意表示內政部若恣意縮減光電設置建物適用範圍,不僅無視於草案內容是經由不同利害關係人、自2023年起已召開8次研商會議、廣納意見之共識,也將徹底破壞民眾對政府政策一致性與公信力的信任度。劉如意表示,三年前關切此案的民間團體就呼籲,應將適用範圍下修到300平方公尺(90坪),就是要將數量最多、位於都市地區、用電量高、小宅化趨勢的住宅類(H類)納入適用,當時內政部用「能源轉型必須逐步穩健推動」為由,仍以1,000平方公尺為標準。如今不但無視討論的共識結果,更要排除包括住宅類在內的其他建物、甚至恣意決定不同建物的光電義務分階段施行,忽視大眾有參與綠能的權益之外,也不禁讓人懷疑,內政部是站在什麼樣的立場、誰的立場,來考量台灣的整體減碳路徑,以及用什麼標準來「穩健推動屋頂光電」?

表一、內政部《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一退再退,減碳砍半,普及率直直落!

項目

民間團體主張

積極版

內政部

「穩健推動」版

內政部

退縮版

適用範圍

除宗教及危險物品類都要裝

(適用A、B、C、D、F、G、H類建物,參考註一)

僅公共建築及工廠

(A、C類)

300平方公尺

(90坪)

1,000平方公尺

(300坪)

1,000平方公尺

(300坪)

預估年新增

裝置容量

442.5 MW

170 MW

參考註二

88 MW

    新增裝置容量

預估年減碳量

453,602公噸

174,250公噸

90,167公噸

預估年供家戶

用電戶數

14萬4,055 戶

5萬戶

2萬8,635 戶

佔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年)

78.38%

60%

15.58%

試算全台光電佔

建物之造價成本

0.23% ~ 1.23%

表一、內政部《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一退再退,減碳砍半,普及率直直落!(製表與計算: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註一:其餘建物分別為A公共集會類、B商業類、C工業倉儲類、D休閒文教類、F衛生福利更生類、G辦公服務類及H住宅類等建物。

註二:內政部穩健推動版預估年新增裝置容量170MW(0.17GW),經公民團體試算過後約為374.1MW。因0.17GW為官方提供,故表格以官方統計資料顯示。

屋頂光電僅佔建物成本約1%,達成能源年減碳10萬噸

民間團體試算,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樓地板面積 300 坪的 20 層建築為例,其建築造價約 11.5 至 12.9 億元。依草案規範,300 坪約需配置 50kW 太陽能發電設備;若以每 kW 新台幣 6 萬元估算,增列費用約 300 萬元,佔整體建築造價約 0.23% ~ 0.26%。以每層 3 戶、全棟 60 戶推算,分攤至單一戶別的成本影響極為有限。另以相同樓地板面積的 6 層建物試算,增設 50kW 屋頂光電後,光電成本占整體建物造價約 1.08% ~ 1.23%。整體而言,屋頂光電在新建建物造價中的占比極低,並不構成實質負擔。

民間團體主張,新建、增建與改建建物只要樓地板面積達 90 坪,即應納入《建物光電設備標準》適用範圍。以樓地板面積 90 坪的 20 層建築試算,其建築造價約 3.5 至 3.9 億元,配置15kW太陽能發電設備的增列費用約90萬元,占整體建築造價同樣約 0.23% ~0.26%。另以相同樓地板面積的 6 層建物試算,裝設太陽能設備後的成本占比亦為 1.08% ~1.23%。無論以 300 坪建物或 90 坪建物作為義務設置標準,屋頂光電在新建建物造價中均僅占極低比例,難以構成重大成本壓力。

另外,相關民意調查亦顯示社會對結合建物之再生能源具高度支持。根據台大風險中心2023年民意調查,有近六成受訪者有意願或已安裝屋頂太陽能板。可見住宅類建築導入屋頂太陽能具備明確且穩固的民意基礎。現階段若因建築成本之陳述,使政策調整方向偏離原先目標,亦背離民意與社會共識,將使最具可行性之屋頂空間無法發揮其應有效益。政策主管機關在研議最終版本時,應考量民意基礎與社會整體利益,確保公共政策不因個別產業之片面意見,滯礙再生能源發展,延宕台灣減碳時程。

能源韌性就是國安韌性,政策縮減就是增加風險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專員林冠伶指出屋頂光電就是城市能源韌性的基礎,《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必須儘速公告並維持納入私有住宅及其他類建物的適用範圍,以提升民眾在面對極端氣候與地緣風險的能力。台灣長期依賴大型集中電網,使國家能源體系在面對地震、颱風或豪雨等衝擊時缺乏必要的分散能力,單一節點受損就可能導致城市癱瘓。屋頂光電作為社區層級的分散式支撐點,可補強電網脆弱處,是提升能源韌性與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

雖現行法規尚未允許躉售型光電在災害時直接轉為自發自用,但未來若法規調整,允許在停電或災害期間將其作為為分散式供電設施,仍須以事前佈建足量屋頂光電為前提,社區與城市才有機會維持最低限度的基本運作。而台灣現有分散式發電密度仍遠低於韌性需求。林冠伶強調,屋頂光電是全民可共享的公共韌性基礎,不應因政策退縮而減少其可及性。政府應儘速公告《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維持公、私有建物及工廠屋頂皆為適用範圍,建立必要的屋頂光電點位密度,使台灣真正具備能源韌性與災後快速恢復能力。

要求二年一期滾動檢討──設置門檻應下修至 90 坪,才是真普及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專員唐偉傑指出,除《建物光電設備標準》草案不應縮減,草案的版本仍存在不足。要求 1,000 平方公尺(300坪)以上新建物設置光電,實際僅涵蓋全國使用執照總發照量的 6%,忽略多數小於 1,000 平方公尺(300 坪)的建案。如光電義務僅限大屋頂,小屋頂長期裝設率偏低,對普及屋頂光電極為有限。唐偉傑強調,法案應設置「二年一期滾動檢討條文」,逐步將設置門檻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讓制度隨氣候和社會狀況與時俱進。

唐偉傑回應立委張智倫在11月5日質詢時提出的憂慮:部分社區與民宅擔心屋頂光電結構脆弱與設備維運問題。唐偉傑表示,合法屋頂光電須經結構安全評估,由結構技師簽證,並完成建築、消防等審查,設計的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比傳統鐵皮屋頂更安全可控。他也建議政府在推動強制加裝時,應比照《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將設備經營與管理權移交建築物管理人,納入管委會或主管機關管理,並規定定期檢查與保養,由合格廠商出具報告備查,同步檢討保險制度與安全標準,也確保屋頂光電收益可回流至社區。

此外,唐偉傑呼籲,中央與地方都應盤點各類型的公有屋頂,建立公開屋頂地圖,優先釋出作地方社區公民電廠,媒合在地社區與合作社,讓公有屋頂成為地方再生能源樞紐,收益與社區共享。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20多個公民團體共同提出四項嚴正呼籲:

  1. 內政部應儘速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並維持原有A、B、C、D、F、G、H類建物之光電設置適用範圍,且上述建物設置光電義務不應分階段施行

  2. 經濟部與內政部應就《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中不足之處,包括兩年一次檢討、屋頂光電結構、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消防安全以及設備維運等部分強化規範,並針對儲能、自發自用及社區共享等民眾參與綠能之可能性,提出相關規劃、補助與機制措施。

  3. 行政院應協調內政部、國發會、經濟部、環境部等相關部會,確保屋頂光電政策落實,提升普及性與民眾參與度,增進台灣邁向淨零之途徑。

  4. 新建物加裝光電,既有建物光電潛力也不可忽略,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徹底盤點公有與私有屋頂潛能,極大化屋頂光電普及性,以及深化民眾參與之可能。

聯合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野薑花公民協會、TRENA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信義新城管理委員會前主委陳有鵬、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綠色和平、台灣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荒野保護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咖啡茶運銷合作社、有限責任屏東縣大武山公民綠能科技生產合作社、媽媽氣候行動聯盟、有限責任新北市智慧綠能社區合作社、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台南新芽、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誠摯邀請媒體朋友報導刊登,共同督促政府提升屋頂光電裝設率,落實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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