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漏洞與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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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建志/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環境教育中心主任

 

生物多樣性之父E. O. Wilson在《生物圈的未來》一書中將生物多樣性所面臨的威脅歸納為河馬效應(The HIPPO dilemma),即棲息地的喪失、劣化與零碎化(Habitat destruction)、外來種的引進(Invasive species)、污染(Pollution)、人口過多(Population)及資源過度利用與耗損(Overexploitation)。這些因素也是台灣野生動物保育面臨的問題,本文要從「過度利用與耗損」面向來討論野生動物保育所面臨的漏洞與危機。
 
國人的食補及藥補文化淵源已久,有些中式料理及漢醫藥方取材自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較著名的有滿漢全席中的熊掌、猴腦及漢方中的犀角、熊膽。這種傳統的動物資源利用模式,往昔是中國文化的智慧結晶,曾解決國人消除病痛及營養攝取上的現實問題。然自從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以來,許多藥、食材因列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而禁用,加上政府的查緝,目前使用情形已大為改善。
 
國人在生活富裕後,逐漸開發各類新奇刺激的休閒活動,於是飼養寵物蔚為風尚,一些稀奇古怪的珍稀動物,紛紛成為嗜好者的最愛。熱衷此道者莫不絞盡腦汁來滿足好奇心,且為了能在同好間出奇制勝,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來取得心目中的寵物。在市場需求帶動下,寵物市場的展售動物,早已超越傳統的貓、狗、魚、鳥,連過去無法被接受的蛇、蜥蜴、蜘蛛及蠍子等,也大行其道成為嗜好者的蒐集對象。國人視為吉祥長壽象徵的龜類,以往只飼養在寺廟之放生池,如今也成為嗜好者的至寶。這些新潮的野生動物寵物可說是無奇不有,而且長相越是奇特豔麗者越是受到愛好者青睞,其中自然包含極多珍貴稀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基本認識不足,且飼養心態不健全狀況下,以野生動物為寵物是不恰當的行為。
 
台灣過去對野生動物過度利用與耗損的情形,曾被國際指責為老虎終結者、犀牛終結者等惡名,1994年台灣首度成為援用培利法案貿易制裁的對象,後經政府落實施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改善台灣過度消耗野生動物資源的情形,美國也取消對台灣的貿易制裁。
 
在國內外爭相指責政府執行保育不力時,國內許多單位在人力、物力、財力及資訊等主客觀因素均不甚充裕條件下,仍極力為改善國內的保育狀況而努力。其中政府長期積極宣導野生動物保育、加強野生動物走私案件查緝、取締非法販售業者、建立野生動物鑑識資料、研發保育類野生動物標識技術、設置收容站保護遭查扣及受傷之野生動物並積極培力野生動物保育執法人員。
 
除了美國對台灣解除培利法案制裁外,美國人道協會經過多年來對台灣流浪貓狗的觀察,深切肯定台灣在動物保護的工作的努力,因此定頒贈台灣「動物保護傑出貢獻獎」,以表彰台灣多年來致力於動物保護工作所做之努力。雖然台灣在動物保護或保育上的努力受國際肯定,然目前在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執行上仍面臨下列困境。
 
人力不足
 
解除培利法案制裁及獲頒「動物保護傑出貢獻獎」是各級單位落實保育工作及全國民眾配合完成的,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業務過於繁雜,中央及地方都負擔沉重、人力不足。尤其是基層人力不足,有時又無專職人員負責野生動物業務,因為兼辦業務所以僅能處理緊急事件,常造成現場業務無法貫徹。而在組織再造改革中,人力不足現象並未見改善。
 
業務權責劃分不清
 
在動物保護相關業務與權責中,規範的法律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其中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執行機關為林務局,其中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而動物保護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亦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務執行機關為畜牧處,其中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動物及其他動物。其中被圈養並累代繁殖之野生動物、寵物店販售之無脊椎動物,其管轄機關歸屬在法條上呈現灰色地帶,而變成不管業務。媒體或網路上販售野生動物或是虐待動物,在執法上也呈現業務權責劃分不清的狀況。
 
組織再造對動物保護工作無利多
 
在政府組織再造作業中,人力資源僅是重新排列組合沒有明顯改善,業務執行面臨相同困境。原先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規範業務,其中央主管機關都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權責劃分不清情形頗為嚴重,依目前組織再造計畫,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業務主管機關為環境資源部,而動物保護法規範業務為農業委員會,事務權責更難統一,而不利於動物保護業務推動。
而在環境資源部組織架構草案中,森林及自然保育署中未增設海洋組,未來如果劃定白海豚保護區,則缺乏專業管理人才。
 
這些野生動物保育所面臨的漏洞與危機,已有許多民間版本的組織再造聲音出現,寄望在立法院審議中能有所突破,不然起碼也要設置跨部會的不管部政務委員,專責動物保護業務及部會間的協商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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