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偉大和文明,可以從他們如何對待動物來衡量。(甘地) 文明國家可貴之處,在於有權者,願意將權利還予無權者,在前輩們的篳路藍縷下,台灣一步步地完成了政治及社會的改革。進步的台灣,在社會發展的歷史當中,已逐步將權利還予人民、還予弱勢,我們在這裡宣示,憑藉公民社會的自覺,擁有權力的人類,將進一步將權利還予動物、環境,以及孕養我們的大自然。 揆諸台灣動物保護立法,不可謂不先進,時序推回二十年前—早在1989年時,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政府頒布了「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的《野生動物保育法》,1998年更頒布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目的的《動物保護法》。唯時至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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